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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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天津市审计局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的通知
索   引  号 :
000125778/2019-00031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审计局
发 文 字 号 :
津审〔2019〕21号
主    题 :
财政审计\审计监督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有   效  性 :
有效

天津市审计局关于印发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的通知

  

为全面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各项要求,进一步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力度,规范和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市审计局研究制定了《天津市审计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津审办〔201923号,以下简称《规定》),2019年第28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根据有关工作要求,市审计局将《规定》报市司法局进行审核,并根据审核意见作出部分修改调整,现予印发。

  

  

  

                               201910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审计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天津市审计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政府信息,是指天津市审计局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天津市审计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由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一领导。领导小组组长由天津市审计局分管领导担任,其他领导对其分管领域信息公开工作负责。领导小组成员为办公室、法规处、信息化处、机关党委办公室主要负责人

领导小组主要职责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市委、市政府关于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方针政策,研究制定落实措施及天津市审计局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和年度工作重点。根据工作要点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协调局各部门抓好政务公开工作任务落实,完成其他交办事项。

第四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办公室,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承办领导小组工作会议,对全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统筹协调和管理监督。天津市审计局办公是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具体职能是:

(一)办理天津市审计局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二)维护和更新天津市审计局已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组织编制天津市审计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四)向领导小组报告天津市审计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

(五)组织开展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审查;

(六)天津市审计局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能。

第五条  天津市审计局各部门作为政府信息公开承办单位,对职责范围内的政府信息公开事项承担首要责任,负责流转拟公开信息的保密审核流程,并针对信息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情况提出是否公开的意见;若申请公开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还应负责征求与审核第三方意见,并提出是否公开的意见;对其他可能涉及不予公开范围的情况提出是否公开的意见。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逐步增加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对于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和经济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审计工作信息的,应当及时发布准确信息予以澄清。

  

第二章  公开的主体和范围

  

第七条  天津市审计局制作的政府信息、牵头与其他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天津市审计局负责公开。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办公室负责建设和维护本局网页和门户网站信息公开栏目,使栏目内容全面、条理清晰,同时具备信息检索、查阅、下载等功能。推进政务微信等新媒体与门户网站的协同联动、融合发展,探索开设形式多样的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共同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平台的传播力、影响力。

第九条  天津市审计局办公室要不断健全完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在天津市政务网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和局门户网站公布并及时动态扩展更新,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规范化和标准化。建立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台账,确保公开的政府信息底数清晰。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内容。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包括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公开时间等内容。

第十条  天津市审计局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天津市审计局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三)天津市审计局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以及对下级审计机关的检查等内部事务信息,可以不予公开;天津市审计局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审计证据、审计工作底稿、审计信息和审计报告的过程稿等过程性信息审计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除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外,根据政府信息所涉及事项的具体情况,可以采取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种形式。

  

第三章  主动公开

  

第十二条  根据相关规定,天津市审计局应当主动公开以下政府信息:

(一)职能及机构设置情况,主要包括职能、内设机构、直属单位等机构设置情况,以及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二)审计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三审计工作发展规划、年度工作部署和重要会议内容等;

(四)审计业务工作情况,包括向人大所作审计工作报告和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审计结果公告等;

(五)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天津市审计局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六)天津市审计局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七)天津市审计局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八)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十三条  天津市审计局各部门应按照第十条内容编制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及时提供相关信息(包括主动公开类公文、其应公开信息及其变更情况),经天津市审计局办公室核实后在天津市政务网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和局门户网站发布。

第十四条 天津市审计局不断健全完善政府信息发布机制,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天津市政务网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发布;

(二)天津市审计局门户网站发布;

(三)召开新闻发布会、新闻通气会或者其他相关会议;

(四)天津市审计局政务微信及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

第十五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  依申请公开

  

第十六条  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应依法办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获取相关政府信息申请。

第十七条  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时,申请人可以采用天津市政务网政府信息公开专栏或天津市审计局门户网站直接提交的方式向天津市审计局提交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申请;也可以从上述网站下载并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同时提供有效身份证明和相关材料,通过信函、传真等其他书面形式提交申请。采用上述形式申请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天津市审计局信息公开工作人员代为填写申请,并由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第十八条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天津市审计局办公室应当对申请人给予指导、解释和说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天津市审计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天津市审计局不再处理。

第十九条 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时间,按照下列情况确认:

(一)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二)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天津市审计局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三)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第二十条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天津市审计局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天津市审计局根据政府信息公开相关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天津市审计局不予公开。天津市审计局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第二十一条  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答复期限内。申请人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行补正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人补正申请之日起计算答复期限。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办公主要负责人同意后,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第二十二条 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途径;

(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或本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天津市审计局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六)天津市审计局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第二十三条  天津市审计局向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如需要天津市审计局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可以不予提供。

第二十四条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天津市审计局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

第二十五条  天津市审计局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对于特殊情形,天津市审计局办公室可以采取以下处理方式:

(一)申请人要求撤回申请的,应当准许并登记备案

(二)申请人同时申请公开两个以上政府信息的,可以分别答复也可以合并答复

(三)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可以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四)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五)对相同政府信息,如果申请人次较多且可以为公众知晓,天津市审计局可以将该信息纳入主动公开范围

(六)对申请人未提供有效联系方式,致使无法向其提供书面答复的,应当记录相关情况,并留存相关材料

(七)对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无法联系或者不予回复的,应当记录相关情况,并将征求第三方意见的情形,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五章  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七条 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学习培训工作制度,定期组织开展培训交流,推动各部门提高信息公开意识,加强工作规范,提高工作质量。

第二十八条  加强对天津市审计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研究总结,起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报市政府办公厅,及时市政务网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和局门户网站公布。年度报告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二)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情况;

(三)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被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五)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二十九条  天津市审计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应主动接受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的日常指导和监督检查,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条  申请人认为天津市审计局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市政府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天津市审计局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的通知》(津审办〔201923号)自本规定生效之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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