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天津市审计局 时间:2023-03-31 17:00
如果对天津市审计局作出的财务收支审计决定不服,可以自审计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审计决定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如果对天津市审计局作出的财政收支审计决定不服,可以在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提请天津市人民政府裁决。
如果对天津市审计局作出的其他审计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如果对天津市审计局作出的封存资产通知不服,可以在通知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通知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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