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天津市审计局内设机构和派出审计分局主要职责
一、市审计局设14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行政财务处)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保卫、信访、政务公开和对外宣传、新闻发布等工作;承担机关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拟定审计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牵头起草审计报告;联络区县审计机关和特约审计员。
(二)法规处
承担有关审计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工作;负责机关审计文书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办机关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工作;负责本市内部审计业务的指导与监督。
(三)财政审计处(市审计局财政审计分局)
负责对本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承担对下一级政府和市政府派出机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
(四)金融审计处(市审计局金融审计分局)
负责对市政府相关部门及所属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审计;组织审计市属国有金融机构以及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地方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财务收支及资产、负债、损益;承办国家审计署授权的审计事项;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
(五)行政事业审计处(市审计局行政事业审计分局)
承担与市财政有拨缴款关系的市相关部门及所属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审计;承办市级财政收支中与行政事业方面有关特定事项的专项审计或专项审计调查。
(六)工交审计处(市审计局工交审计分局)
负责对市政府相关部门及所属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审计;组织审计国有企业、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工业、交通等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承办国家审计署授权的相关审计事项;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
(七)商贸审计处(市审计局商贸审计分局)
承担对市政府相关部门及所属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审计;组织审计国有、国有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商贸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承办国家审计署授权的相关审计事项;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
(八)社会保障审计处(市审计局社会保障审计分局)
负责对市政府相关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审计;组织审计市政府主管部门管理和受市政府委托由社会团体管理的社会保险基金、社会捐赠资金;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
(九)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处(市审计局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分局)
负责对市政府相关部门及所属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审计;组织审计市政府投资、融资的建设项目以及其他建设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承办国家审计署授权的审计事项;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
(十)外资运用审计处(市审计局外资运用审计分局)
负责国家审计署授权的国际组织、国际金融机构、外国政府及其机构,向我市政府及其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提供的贷款、援助项目的财务收支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
(十一)农业与资源环保审计处(市审计局农业与资源环保审计分局)
负责对市政府相关部门及其下属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审计;组织审计市政府主管部门管理和受市政府委托由社会团体管理的农业专项资金、资源能源、生态环境保护等资金;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
(十二)经济责任审计处(市审计局经济责任审计分局)
负责衔接、制定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督促检查经济责任审计情况;对局级领导干部和依法属于市审计局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开展经济责任审计。
(十三)信息化处
负责审计信息系统开发应用工作,组织实施“金审工程”;管理、维护计算机设备和审计网站;负责开展计算机审计的技术支持和培训工作。
(十四)人事教育处
承担局机关及其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教育培训和审计专业技术职称考评等工作;承办区县审计机关负责人的协管工作。
老干部处负责机关老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老干部管理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纪检监察室负责维护党的政治纪律,加强对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监督,查办违法违纪案件,发挥组织协调作用,承办市纪委、市监察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市审计局设置6个派出审计分局
市审计局发展审计分局
市审计局建设审计分局
市审计局机关审计分局
市审计局政法审计分局
市审计局经济审计分局
市审计局滨海新区审计分局
派出审计分局主要职责是:审计市政府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以及下属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列席和参加被审计单位领导班子和其它方面的有关会议;开展被审计单位有关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对行业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完成市审计局统一组织的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