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审计局,局机关各部门、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强化审计结果公告工作,现对《天津市审计机关审计结果公告暂行办法》(津审规字〔2018〕1号)做出如下修改:
一、将第五条修改为:“审计机关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下列审计结果应当依法公告:
(一)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审计;
(二)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草案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审计;
(三)国家的事业组织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审计;
(四)国有企业、国有金融机构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以及其他财务收支情况审计;
(五)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对其他关系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重大公共工程项目的资金管理使用和建设运营情况审计;
(六)国有资源、国有资产审计;
(七)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其他单位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险基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公共资金的财务收支审计;
(八)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审计;
(九)贯彻落实国家重大经济社会政策措施情况审计;
(十)专项审计调查;
(十一)其他需要公告的审计结果。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结果公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将第六条修改为:“审计机关公告审计结果时,不得公布下列信息:
(一)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的信息;
(二)正在调查、处理过程中的事项;
(三)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经权利人同意或者审计机关认为不公布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布。”
三、将第十六条修改为:“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延续至2028年7月13日。”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生效。
2023年5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审计局办公室 2023年6月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