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天津市审计局关于印发信访工作规定的通知
局机关各部门,直属单位:
修订后的《天津市审计局信访工作规定》,已经2018年第5次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8年2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审计局信访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工作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信访条例》、《天津市信访工作若干规定》、《国家信访局关于印发〈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工作规则〉的通知》(国信发〔2017〕19号)等有关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本局依照有关法规进行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 信访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人为本,维护信访举报秩序,强化工作责任;既要有效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又要建立良好的信访举报秩序,把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促进构建和谐社会。
第四条 信访举报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 信访举报工作实行方便群众、接受监督、围绕中心、服务全局原则;
(二) 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原则;
(三) 依法依规及时解决合理诉求与疏导帮扶相结合原则;
(四)保障群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原则。
第二章 机构设置和工作职责
第五条 明确办公室作为审计机关负责信访工作的行政部门,在局党组领导下,协调、指导和监督审计机关信访工作。配置一名坚持原则、廉洁奉公、作风正派、责任心强、具有相应专业知识的人员,具体负责信访工作。
第六条 局党组(领导班子)在预防和处理本单位信访问题中负有主体责任,党组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对信访工作负总责,监督指导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做好信访工作。明确一名局级领导负责信访工作,对信访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实行“一岗双责”,对分管领域信访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七条 信访工作人员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接受来信、来电,接待来访,认真倾听信访人的意见、建议和要求,为信访人提供服务。
(二)接受审计署、市信访办转办、交办的信访事项,向直属单位和区级审计机关转办、交办信访事项,并负责督办落实。
(三)协调处理信访事项,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信访工作情况、信访突出问题和重要信访事项,提出加强和改进信访工作的意见建议。
(四)认真办理领导批转、交办的信访工作事项,督促承办单位、部门或负责人按照规定时限及时办结并报送办理情况。
(五)协助领导检查、指导本系统的信访工作。
(六)向信访人宣传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第三章 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
第八条 信访工作人员对信访人的信访诉求,应会同法规处等有关处室进行会商甄别,按“司法程序、行政程序、信访程序”三个途径分类处理,并及时将信访诉求分类通过信访协同系统导入到法定途径。
第九条 对属于司法程序解决的投诉请求(含已进入信访程序,经调查核实,属于涉法涉诉事项的,应当立即终止信访程序),信访工作人员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出具《信访事项不予受理告知书》,以书面形式告知信访人,引导其到司法机关反映问题(信访人的姓名、地址不清的除外)。
第十条 对应通过行政程序解决的投诉请求,分两种情况处理:
(一)对属于本局行政程序解决的投诉请求,根据《天津市审计局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清单》,如:申诉求决类、揭发控告类、信息公开类等,由法规处等相关部门按规定受理与回复。
(二)对不属于本局行政程序解决的投诉请求,由信访工作人员按规定,出具《信访事项不予受理告知书》,书面告知信访人。
第十一条 对应通过信访程序解决的投诉请求,根据情形分别做出以下处理:
(一)对属于本局职责范围的应当受理,由信访工作人员按规定,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出具《信访事项受理告知书》,书面告知信访人(信访人的姓名、地址不清的除外)。反映本局干部职工的信访事项,交有关职能部门处理。
(二)对属于区审计局职责范围的,应当自收到诉求之日起15日内转交至有权处理单位,并告知信访人转送、交办去向。
(三)对不属于我市审计机关职责范围的,由信访工作人员按规定,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出具《信访事项不予受理告知书》,书面告知信访人向有权机关提出信访诉求(信访人的姓名、地址不清的除外)。
第十二条 对审计署、市信访办转送、交办的信访诉求,应进行甄别。对属于我市审计机关职责范围的,应受理并按规定回复;对不属于我市审计机关职责范围的,应当自收到诉求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转送、交办机关提出异议,并详细说明理由,经转送、交办机关核实同意后,交还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 应接收审计署、市信访办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一般情况下,不接收无隶属关系单位转送的信访事项;同时,也不得向无隶属关系单位转送信访事项(无隶属关系单位同意转送的例外)。
第四章 信访事项的办理和督办
第十四条 信访举报工作由局办公室归口统一管理,包括审计组在审计实施过程中收到的信访件,也应交我局信访工作人员按照信访程序办理,经领导审批后再进行情况核实。
第十五条 应设置信访工作接待室,配备办公桌椅、与市信访办协同系统连接的电脑、录音电话、录音笔、声像监控等设施,以满足信访工作需要。接待信访人员应核实其身份,对来访人员反映的问题和来电信访事项做好笔录。
第十六条 信访工作人员对所有形式的信访事项,应当做好登记,填写《人民来信阅办单》,并附信访原件或信访记录,提出是否受理的初步意见,报办公室主任、分管局领导审批,根据局领导批示,告之信访人是否予以受理意见。对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同一诉求的信访事项,依照国家信访局《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工作规则》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不再重复处理。对受理的信访件按局领导批示转交有关部门办理。
第十七条 依据《审计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我局行使审计监督权应当严格按照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实施。对属于我局信访受理范围,但本年度审计计划中没有相关审计项目的信访件(含有计划但相关项目已审结的),受理后当年不予核查,作为审计线索留存,输入审计线索信息库管理台账,在以后年度相关审计项目中予以关注;对问题重大、线索清楚的信访件,经局主要领导批准,也可单独立项核查办理。
第十八条 承办部门对接收的信访件自受理之日起,应在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局分管领导批准,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由承办部门书面(加盖本局公章)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与办理结果。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承办部门在信访事项办结后,将信访件中所反映的相关问题核查情况,经分管局长同意,以书面形式(加盖部门公章),及时报局信访工作人员(含“人民来信来访登记单”和信访原件)归档;核查中的相关证据,由承办部门归入审计档案;对单独立项的信访件,相关材料由承办部门按审计项目档案立卷。信访工作人员在归档前,应将承办部门办理情况向分管局领导报告。
第二十条 信访工作人员对承办部门办理进度,及时做好督办工作,确保按时办结与回复。市局转交给直属单位、各区审计局的信访事项,是否受理与办理结果由各单位按规定书面告知信访人(信访人的姓名、地址不清的除外),并将办理结果书面报市局办公室备案。
第五章 信访工作纪律
第二十一条 受理信访事项应当专人接待,无关人员不得旁听和询问。
第二十二条 对信访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有关情况以及反映的内容,必须严格保密。各类信访材料、记录等,应按相关规定管理,严防泄密和遗失。
第二十三条 办理信访事项和实施审计时,不得向被审计单位和被调查人出示信访材料或复印件,不得暴露信访人的身份。
第二十四条 办理信访事项的工作人员及其他接触信访资料的有关人员,与信访事项或者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向有关领导提出回避要求。
第二十五条 隐瞒、谎报、缓报,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推诿、敷衍、弄虚作假,打击报复信访举报人,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未涉及的有关信访工作的事项,按《审计法》、《审计法实施条例》和《天津市信访工作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6年9月19日《天津市审计局关于印发信访工作规定的通知》(津审办〔2006〕15号)同时废止。
附件:1.信访事项受理告知书1
2.信访事项受理告知书2
3.信访事项不予受理告知书
附件1
津审信告〔20××〕××号
信访事项受理告知书1
×××:
你(们)于××××年××月××日,向我局提出××××信访事项,经审核,我局决定受理。按照《信访条例》规定,将于××××年××月××日前办结并书面答复。在此期间,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同一信访事项,本局不予受理。
特此告知。
××××年××月××日
附件2
津审信告〔20××〕××号
信访事项受理告知书2
×××:
你(们)于××××年××月××日,向我局提出××××信访事项,经审核,我局决定受理。现答复如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十八条“审计机关根据审计项目计划确定的审计事项组成审计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其它有关规定,按照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确定年度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规定,我局行使审计监督权,不是基于公民个人的请求,而是应当按照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实施。
你们的信访申请事项,属于审计监督范围。但是,因我局本年度审计项目计划中,未安排相关审计项目,故依法不能进行审计。我局将你们的信访事项作为审计线索留存,在以后年度相关审计项目中予以关注,并及时书面答复办理情况。在此期间,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同一信访事项,本局不予受理。
特此告知。
××××年××月××日
附件3
津审信告〔20××〕××号
信访事项不予受理告知书
×××:
你(们)于××××年××月××日,向我局提出××××信访事项,经审核,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该事项××××(具体不予受理情况),按照《信访条例》规定,不属于本局受理范围,建议你(们)××××(法律途径)。
特此告知。
××××年××月××日
抄送:审计署信访举报中心,市政府信访办,各区审计局。
天津市审计局办公室 2018年2月1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