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印发《天津市审计局党政领导干部
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
暂行规定》的通知
局机关各部门,直属单位:
《天津市审计局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暂行规定》已经2015年第30次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12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审计局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
“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认真落实我市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工作要求,严格领导干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严密防范各类安全生产事故,根据《天津市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暂行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是指局党组及机关各部门、直属单位领导干部在履行岗位职责时,按照“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三条 局党组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局党组主要负责人是局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全局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二)抓好对市安全生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将安全生产纳入全局工作重要议事日程,坚持安全生产工作与业务工作同时安排部署,定期听取全局安全工作汇报,研究解决全局安全生产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
(三)明确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安全生产职责,监督指导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抓好分管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四)抓好安全生产绩效考核工作,加大安全生产在局绩效考核权重,把安全生产履职情况作为领导干部年度述职和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选拔任用、评优评先的依据。
(五)强化安全生产教育,把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纳入全局宣传工作中,正确把握舆论导向,增强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意识和抓安全、促发展、保稳定的能力。
(六)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做好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认真落实事故调查处理意见。
第四条 分管安全生产局领导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督促指导行政财务处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责任。
(二)督促指导行政财务处贯彻落实市有关安全生产工作部署,组织制定我局的安全生产工作措施,组织相关部门定期分析安全生产工作薄弱环节,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三)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加强应急演练,提高全局干部职工安全生产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四)组织开展全局安全生产大检查,督促指导安全生产职能部门认真落实我局安全生产各项要求,推动安全隐患排查和突出问题的整改。
(五)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认真落实事故调查处理意见。
第五条 局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对分管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二)抓好分管部门对市有关安全生产决策部署以及我局安全生产各项制度的贯彻落实。
(三)组织开展分管部门的安全生产检查,督促对隐患的排查和问题的整改,抓好分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的落实。
(四)分管部门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组织指挥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认真落实事故调查处理意见。
第六条 各部门、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各部门、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二)抓好我局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经常分析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抓好隐患排查和问题整改。
(三)把安全生产列入本部门、本单位工作重要议事日程,坚持将安全生产工作与业务工作同时安排、同时检查落实。
(四)建立本部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进行安全生产工作日常考核,把安全责任落实到人。
(五)督促本部门、本单位干部积极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及应急演练,提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六)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本部门、本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认真落实事故调查处理意见。
第七条 对领导干部未履行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制度,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不到位、重大隐患治理不及时不彻底,导致事故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八条 本暂行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