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天津市审计局关于印发
离退休干部管理规定的通知
局机关各部门,直属单位:
《天津市审计局离退休干部管理规定》已经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执行。
2014年6月19 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审计局离退休干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改进离退休干部工作,使离退休干部工作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根据我市关于离退休干部工作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将离退休干部工作列入局党组的议事日程。定期听取离退休干部工作情况汇报,研究解决重大问题。
第三条 建立局离退休干部工作领导小组,由一名局领导任组长,有关部门负责人任成员。领导小组负责离退休干部工作的组织和协调。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齐心协力做好离退休干部工作。
第四条 建立局领导与离退休干部联系制度。通过家访谈心和定期召开离退休干部座谈会等方式,经常与离退休干部沟通情况,交流思想,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五条 落实离退休干部的政治待遇
(一)政治理论和时事政策学习。每月一次,结合离退休干部关注的改革发展重大问题,集中组织离退休干部学习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以及关系老同志切身利益的有关政策。
(二)参加重要活动。局举行重大活动和召开重要工作会议,邀请离退休干部的代表参加。局重大事项,及时向离退休干部传达、通报,听取意见、建议。
(三)节日、暑期慰问。每年春节及暑期,局领导和老干部处的同志对离休、局级退休、重病、生活困难退休干部进行慰问。
(四)报刊订阅。为离休干部按规定订阅报刊,为退休干部统一订阅《老年时报》。
第六条 落实离退休干部的生活待遇
(一)健康查体。享受保健医疗的离休、退休局级干部按市委老干部局和市卫生局的安排,到指定医院进行健康查体,其他退休干部参加局健康查体。
(二)参观考察。为丰富离退休干部的精神文化生活,本着自觉自愿、量力而行、适宜适度的原则,每年有计划地组织离退休干部进行参观考察活动,感受天津改革开放和美丽天津建设的新成就。
(三)文体活动。每年组织离退休干部开展内容、形式不同的书画摄影展览、趣味运动等文化娱乐健身活动。
(四)医疗待遇。离休干部的医药费按规定实报实销,实行“双月清”制度,即以每年的偶数月为结办月(不含当月)。退休干部的医药费按照我市医疗改革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车辆使用。保证离休和退休局级干部参加公务活动用车及因急诊、重病住院用车。特殊情况下,经有关部门同意,可租用车辆。
第七条 加强对离退休干部的管理
(一)坚持离退休党员每月一次组织生活制度,由离退休干部党支部组织党员学习,加强离退休干部形势政策教育、党章党纪教育。鼓励非党退休干部每月参加离退休干部党支部组织的政治理论学习和其他活动。
(二)离退休干部兼职应符合国家规定,遵守国家法规和有关政策,遵守职业道德,维护审计机关声誉,按时参加本单位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离退休党员受聘到外地工作或在本市从事工作半年以上的,应将党员临时关系转到所在单位的党组织,参加该党组织生活。所在单位没有党的组织的,应按规定参加局离退休干部党支部的组织生活。
(四)年老生病、行动不便,不能参加党组织活动的离退休党员,由离退休干部党支部负责联系走访,向他们传达党的文件精神,并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
(五)参加参观考察活动人员,须由本人填报申请,家属签字同意。因年老体弱需家属陪同的,家属费用自理。
(六)离退休干部活动经费,应严格按有关部门和我局规定使用,不得超范围列支费用。经费结余可转入下年度继续使用。
第八条 本规定由老干部处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