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委、局,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区、县审计局:
《关于加强政府和国有企业投资重点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加强政府和国有企业投资重点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办法
市审计局 市发展改革委
市建设交通委 市财政局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附件
关于加强政府和国有企业投资重点建设
项目监督管理办法
为加强政府和国有企业投资重点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规范建设项目资金运行,促进项目建设程序依法有效执行,提高项目建设资金使用效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建设项目是指政府和国有企业投资,并列入“天津市重点建设项目安排意见”的建设项目。
政府和国有企业投资重点建设项目包括:全部使用预算内资金、专项建设资金、政府和国有企业举借债务筹措资金的建设项目;未全部使用财政和国有企业资金,财政资金和国有企业资金占建设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或者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在50%以下,但政府和国有企业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建设项目。
第二条 市发改委、建交委和财政部门应当加强项目的立项、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招投标、勘察、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等建设程序的管理,坚持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决算的原则,完善建设成本控制制度,提高投资效益。
政府和国有企业投资,并列入“天津市重点建设项目安排意见”的建设项目,市发改委、建交委和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进行投资评审;不属于政府和国有企业投资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市发改委和建交委编制的“天津市重点建设项目安排意见”,经市政府批准后,应当及时将批准的“天津市重点建设项目安排意见”(副本)提供给审计机关,为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重点建设项目实施审计监督提供基础性依据。
第四条 市和区县审计机关按照分工管辖,根据“天津市重点建设项目安排意见”确定的建设项目,编制年度重点建设项目审计工作计划,对政府和国有企业投资的重点建设项目实施审计。
第五条 市和区县审计机关对政府和国有企业重点建设项目实施审计应当突出重点,加强对建设单位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履行管理职能和资金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的审计监督。
第六条 市和区县审计机关对政府和国有企业投资重点建设项目审计重点内容包括:
(一)对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概算依法履行编制、批复,以及在规定的招投标管理机构履行招投标等建设程序,实施符合性审计;
(二)对建设单位制定的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和效果实施审计;
(三)对建设项目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终止的真实性、合法性实施审计;
(四)对建设项目概算、结算执行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实施审计;
(五)对建设项目的资金来源和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实施审计;
(六)其它需要重点审计的事项。
第七条 市和区县审计机关对实施审计的政府和国有企业投资重点建设项目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出具审计报告。对审计查出的违法、违规问题作出审计决定,依法进行纠正。对应当由其它部门纠正和处理的,审计机关依照规定向有关部门出具“审计移送处理书”。
第八条 市和区县审计机关开展重点建设项目审计,因特殊需要可委托或者聘请符合法定条件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者相关专业人员参与重点建设项目审计,相关审计费用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九条 承担政府和国有企业投资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和约束机制,加强内部审计工作,有条件的应当设立内部审计机构,不具备独立设置内部审计机构条件的,必须在财务部门指定专人负责内部审计工作。
第十条 承担政府和国有企业投资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的内部审计机构和负责内部审计工作的人员,应当根据项目管理的要求,履行内部审计监督职责,加强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监管,规范建设程序和资金管理程序,定期组织和开展建设项目重点环节的审计,检查评估建设项目内部控制的健全性和有效性,认真做好风险防范工作,及时发现和纠正管理控制上的重大风险隐患,防止重大问题发生。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经济管理 建设项目 监督 办法 通知
(共印10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