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 繁體| 无障碍 长者模式 关爱版
当前位置: 政务公开  >  政策解读
【解读】《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解读)

来源:审计署 时间:2023-06-21 16:17 sm.jpg big.jpg dy.jpg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新修订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审计署负责人就《规定》修订情况和贯彻落实等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请介绍一下《规定》修订的背景和意义。

答:2010年颁布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以下简称2010年规定),是指导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纲领性文件,在保障党中央令行禁止、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推动全面深化改革、促进依法治国、推进廉政建设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着眼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全局,对加强审计工作、完善审计制度等作出了重大部署。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三中全会决定改革审计管理体制,组建中央审计委员会,加强党对审计工作的领导,构建集中统一、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审计监督体系。2018年5月,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审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深刻阐述了审计工作的一系列根本性、方向性、全局性问题,指明了新时代审计事业的前进方向。这些新部署新要求,需要制度化地落实到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同时,经济责任审计实践中积累的经验做法也需要以制度的形式固定下来。对2010年规定进行修订,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及中央审计委员会会议精神的重要举措,是适应审计管理体制改革,完善审计监督体系的必然要求,对促进领导干部履职尽责、担当作为,确保党中央令行禁止具有重要意义。

问:请介绍《规定》修订的过程和主要原则。

答:按照中央部署,审计署会同中央组织部、国务院国资委组织开展修订工作,审计署成立修订工作组,负责具体实施。修订工作坚持“开门立法”,修订工作组先后到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实地调研,通过召开座谈会、举办研讨班、回访审计对象等方式,分7轮向中央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全国审计系统单位、部分审计对象及其所在单位、部分高校专家学者等征求意见900余次,对意见建议逐条研究吸收。修订稿提请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和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审议通过后,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于2019年7月7日正式印发。

修订工作着重把握以下原则:一是坚持和加强党对审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将党中央对审计工作的部署要求贯彻落实到《规定》修订中。二是坚持依规依法修订,以党章为根本遵循,注重与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相衔接,继承创新、破立并举,规范的同时也为进一步探索创新预留了空间。三是坚持问题导向,着力研究解决当前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坚持顶层设计与尊重基层首创精神相结合。四是贯彻落实“三个区分开来”重要要求,鼓励探索创新,支持担当作为,保护领导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问:请问这次修订的重点内容是什么?

答:《规定》共7章52条,在2010年规定基础上新增1章,修改40条,删除2条,新增10条。重点修订内容包括:

一是明确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指导思想。强调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聚焦经济责任,客观评价,揭示问题,着力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促进全面深化改革,促进权力规范运行,促进反腐倡廉,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二是规范计划管理和审计结果报送。坚持党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领导和党管干部原则,强调以任职期间审计为主,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提交同级审计委员会审议决定。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性文书报同级审计委员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送组织部门。三是明确审计评价内容。要求在审计范围内,对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包括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的管理、分配和使用中其个人遵守廉洁从政(从业)规定等情况,作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评价。四是调整责任类型。将2010年规定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领导责任”3类责任调整为“直接责任、领导责任”2类责任,要求综合考虑审计发现问题的历史背景、决策过程、性质、后果和领导干部实际所起作用等情况界定责任。五是完善监督纠错机制。明确被审计领导干部对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有异议,可以向同级审计委员会办公室申诉,由办公室另外组织人员进行复查并提出复查意见,报审计委员会批准后作出复查决定。

问: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组织协调机制十分重要,这次修订作了哪些具体规定?

答:党的十九大作出改革审计管理体制的决策部署,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决定组建中央审计委员会,加强党对审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地方各级党委要加强对本地区审计工作的领导。目前,省、自治区、直辖市均已建立省级审计委员会,市、县也正在积极推进。对此,《规定》要求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加强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领导,经济责任审计年度计划、审计发现的重大问题线索、审计结论性文书、审计对象申诉等事项,由审计委员会办公室按照规定向同级审计委员会报告。

同时,《规定》明确要求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在同级审计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召集人由审计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担任,成员单位由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机构编制、审计、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金融监督管理等部门组成。联席会议主要负责研究拟订有关制度文件,监督检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情况,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推进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指导下级联席会议的工作,完成审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等。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负责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同级审计机关的副职领导或者相当职务层次领导担任。此外,《规定》细化了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在经济责任审计计划制定、项目实施、审计结果运用等环节的主要职责。

问:审计计划管理是这次修订的重点内容之一,《规定》对此提出了哪些具体要求?

答:一是加强计划的科学性。要求根据干部管理监督需要和审计资源等实际情况,对审计对象实行分类管理,科学制定经济责任审计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审计项目计划。二是细化明确计划制定程序。坚持党管干部原则,由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商同级组织部门提出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安排,组织部门提出领导干部年度审计建议名单,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征求同级纪检监察机关等有关部门意见后纳入审计机关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提交审计委员会审议决定;对属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主管部门管理的领导干部进行审计的,由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商主管部门提出审计建议名单,纳入审计机关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提交审计委员会审议决定。三是强化计划的严肃性。明确经济责任审计应当有计划地进行,审计项目计划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确需调整或者终止的,按规定程序报审计委员会批准。

问:在经济责任审计内容方面,这次修订作了哪些具体规定?

答:一是强调聚焦经济责任,明确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的内涵,即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对其管辖范围内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决策部署,推动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管理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防控重大经济风险等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二是明确审计内容的确定原则,即以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的管理、分配和使用为基础,以权力运行和责任落实情况为重点,充分考虑领导干部管理监督需要、履职特点和审计资源等因素,依规依法确定审计内容。三是细化审计内容,分类列举地方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干部、党政工作部门等主要领导干部、国有企业主要领导人员3类审计对象的主要审计内容,重点包括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及决策部署情况、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执行情况、财政财务管理和经济风险防范情况、生态文明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以及遵守廉洁从政(从业)规定情况等内容。

问:审计评价是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的核心内容,请问这次修订对审计评价作了哪些具体规定?

答:审计评价是经济责任审计区别于其他类型审计的重要特征。修订过程中,我们按照“三个区分开来”重要要求,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意见》,强调评价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促进领导干部履职尽责、担当作为。一是明确审计评价内容。强调在审计范围内,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包括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的管理、分配和使用中个人遵守廉洁从政(从业)规定等情况作出评价。二是细化明确责任界定的具体情形。结合领导干部履行职责的实际情况,列举了领导干部对审计发现问题负有直接责任、领导责任等2类责任的主要情形,提高责任界定的科学性、准确性和操作性。三是严格评价要求。要求按照权责一致原则,根据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在审计查证或者认定事实的基础上,综合运用多种方法,坚持定性评价与定量评价相结合,依照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责任制考核目标等,综合考虑相关问题的历史背景、决策过程、性质、后果和领导干部实际所起的作用等情况,界定其应当承担的责任。

问:在加强审计结果运用方面,请问这次修订提出了哪些具体要求?

答:审计结果运用是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环节,关系到审计作用的发挥和审计目标的实现,各级党委和政府对此高度重视,社会各界也普遍关注。这次修订,一是明确了审计结果运用的总体要求,即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审计情况通报、责任追究、整改落实、结果公告等结果运用制度,将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作为考核、任免、奖惩领导干部的重要参考,并将相关报告归入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档案。二是明确了不同主体在结果运用中的职责,对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机关,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有关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分别作出规定。三是强调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审计整改责任,将审计结果整改情况纳入所在单位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的内容,以及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及成员述责述廉的重要内容。

问:在保障审计对象的合法权益方面,请问这次修订作了哪些具体规定?

答:《规定》注重保障审计对象合法权益,具体体现在审计的各个环节:一是明确审计保密义务。要求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负有保密义务。二是强调严格依法审计。对送达审计通知书、审计进点会、提供资料、听取意见、审计文书征求意见和送达、反馈审计结果等各个环节,细化明确了程序。三是完善审计对象救济途径。明确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机关出具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30日内向同级审计委员会办公室申诉,审计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组成复查工作小组,自收到申诉之日起9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报审计委员会批准后作出复查决定。

问:最后,请谈谈如何做好《规定》的贯彻落实?

答: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我们将认真做好贯彻落实相关工作。一是加强学习培训。一方面对履行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职责的相关单位和人员及时组织培训,深入学习领会《规定》,促进准确把握《规定》的内容和精神。另一方面,加强宣传引导,使有关领导干部了解《规定》要求,带头贯彻执行《规定》,自觉接受审计监督,做到依法用权、秉公用权、廉洁用权。二是认真贯彻执行。各级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机关要加强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统筹谋划和整体推进,严格按照《规定》明确的职责、范围、权限和程序,依规依法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提高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质量和水平。三是加强调查研究。对贯彻落实《规定》过程中遇到的有关问题和情况,各级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及其办公室要加强调查研究,积极推进解决,确保《规定》各项要求落到实处,扎实做好新时代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文件链接: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



返回首页| 联系我们| 网站地图

主办:天津市审计局 版权所有© 承办:天津市审计局 地址:天津市河西区琼州道97号 邮编:300200 电话:022-23258100

网站标识码:1200000055 津ICP备20000001号-1 津公网安备 1201030200174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