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审计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解读
日前,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政府信息公开的决策部署,全面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各项要求,进一步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力度,规范和加强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人民群众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我局印发了《天津市审计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共32条,为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供标准和依据。《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一、《规定》出台的背景如何?
为保证人民群众依法获取政府信息,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更好建设法治政府,在2008年条例实施的基础上,针对条例实施过程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国务院办公厅制定了新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于2019年5月15日起执行,新条例进一步加大了政府信息公开力度,既在公开数量上有所提升,也在公开质量上有所优化,积极回应群众对于政府信息公开的需求,针对新条例的实施,审计署迅速回应,制定了《审计署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对审计工作中遇到的政府信息公开问题作出具体指导,为进一步做好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力度,我局起草了《规定》,保障人民群众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推进依法行政,更好建设法治政府。
二、政府信息公开的含义是什么?
《规定》第二条规定,政府信息,是指天津市审计局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而政府信息公开是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程序,以法定形式公开与社会成员利益相关的信息,允许社会成员通过查询、阅览、复制、摘录、下载等方式予以充分利用。政府信息公开与政务公开相比,前者范围更广,更注重结果公开而非过程公开。
三、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有哪些?
一是职能及机构设置情况,主要包括职能、内设机构、直属单位等机构设置情况,以及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二是审计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三是审计工作发展规划、年度工作部署和重要会议内容等;四是审计业务工作情况,包括向市人大所作审计工作报告和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审计结果公告等;五是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六是按照财政部门管理要求公开的天津市审计局及直属单位财政预算、决算信息;七是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八是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四、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有哪些?
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应依法办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获取相关政府信息的申请。对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申请形式、答复方式和时限要求做了具体规定。是否可以向申请人公开,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五、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有哪些?
一是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二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三是天津市审计局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以及对下级审计机关的考核、检查等内部事务信息,可以不予公开;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审计证据、审计工作底稿、审计信息和审计报告的过程稿等过程性信息,审计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四是正在调查、处理过程中的事项,不予公开。
六、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申请途径有哪些?
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时,申请人可以采用从天津市政务网政府信息公开专栏或天津市审计局门户网站直接提交的方式向天津市审计局提交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申请;也可以从上述网站下载并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同时提供有效身份证明和相关材料,通过信函、传真等方式书面提交申请。采用网络提交和书面形式申请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天津市审计局信息公开工作人员代为填写申请,并由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七、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时间如何确定?答复的时限?
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天津市审计局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答复期限内。申请人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行补正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人补正申请之日起计算答复期限。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天津市审计局办公室主要负责人同意后,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八、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如何答复处理?
对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我局按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途径;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或本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天津市审计局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