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审计机关审计结果公告暂行办法
政策解读
日前,天津市审计局印发了《天津市审计机关审计结果公告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全市审计机关依法有序开展审计结果公告工作提供标准和依据。《办法》共16条,对审计结果公告的内容、方式以及审批程序等做出了明确规定。《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一、《办法》出台的背景
2015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完善审计制度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及相关配套文件,对“加大审计结果公告力度,除涉密内容外原则上都要公开,接受社会监督”进行了部署要求。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我局依法制定出台《办法》,依法依规稳步推进我市的审计结果公告工作。同时,《办法》的出台,也为全市各级审计机关规范有序开展审计结果公告工作提供了标准,确保审计结果公告的规范化、制度化,促进审计机关全面依法履行职责,充分发挥审计监督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的重要作用。
二、审计结果公告适用范围
《办法》规定,审计结果是指审计机关出具的审计报告(包括专项审计调查报告、专项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书等审计结论性文书所反映的内容。本《办法》规范的审计结果公告,其内容不包括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经济责任审计的审计结果公告按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执行。
三、审计结果公告的原则
《办法》坚持公开是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涉密信息、正在调查处理事项以及其他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公告审计结果时不得公布。特殊情况下,对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经权利人同意或者审计机关认为不公布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也可以予以公布。
四、审计结果公告的方式
审计结果公告方式,可以对单个审计项目进行单项公告、对同类审计项目进行分类公告以及对多个审计项目进行综合公告,具体由审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五、审计结果公告的时间要求
《办法》规定,审计结果公告原则上应当在审计(调查)报告等审计结论性文书生效6个月后适时进行,这是对公告时间的一般性规定。在此基础上,《办法》也对政府裁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程序尚未终结的情况做出了例外规定,这主要是考虑到上述情况可能造成审计结果变更,无法在此之前确定审计结果。同时《办法》规定,对审计机关认为可以提前公告的审计结果,前移公告时点,提升公告效率。
六、审计结果公告的程序
《办法》规定,对于重要审计事项、党政领导机关以及上级审计机关交办事项等审计结果,审计机关应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或上报上级审计机关批准后公开。
市、区两级审计机关分别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公告审计结果。对于上级审计机关统一组织的审计项目,审计结果公告应依照上级审计机关的安排部署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