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天津市审计局 时间:2023-02-14 10:10
近日,市委审计办、市审计局印发了《天津市审计约谈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对审计约谈的适用情形、实施程序、工作要求和责任追究等予以明确规定。
《办法》所称约谈,是指审计机关因工作需要,约见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了解沟通有关情况,指出存在问题或风险隐患,提出相关工作要求的行为。约谈由审计项目实施部门提出约谈建议,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同意,并报请本级党委审计委员会领导同志批准后组织实施。
《办法》规定,被审计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计机关可以进行约谈:一是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的;二是转移、隐匿、篡改、毁弃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业务、管理等资料,或者转移、隐匿、故意毁损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的;三是泄露审计所涉及重要事项和工作情况等工作秘密的;四是未在规定时限内书面报告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且未说明原因或者原因不充分的;五是未持续报告尚未完成整改问题,且未说明原因或者原因不充分的;六是落实审计整改责任不明确,推动审计整改工作不力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七是拒不整改、推诿整改、敷衍整改、虚假整改,以及整改措施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规定的;八是对审计发现问题屡审屡犯的;九是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
《办法》明确,被约谈人无故不参加约谈,或者经约谈后被审计单位仍不配合审计工作、不落实审计整改要求的,审计机关可以区别情况,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向被审计单位提出处理建议或移送有关部门依规依纪依法追责问责。
《办法》的出台和实施,对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扎实推动中央和天津市委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部署要求落实落地,全面提高被审计单位自觉接受审计、配合审计和落实审计整改责任意识,切实增强审计监督效能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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