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天津市审计局 时间:2021-08-26 13:58
《审计署关于加强内部审计工作业务指导和监督的意见》规定,审计机关在开展经济责任审计时,要将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的建立健全和执行情况作为领导干部履职的内容进行评价,但从执行情况来看,仍然存在一些短板。
它主要体现在:一是部分审计机关没有对被审计单位内审工作开展评价。审计机关制定的经济责任审计方案,包括重大政策落实、财政财务收支等内容,但未包括被审计单位内审工作体制机制的内容,经济责任审计报告中亦未反映被审计单位内审工作开展情况。二是审计机关在开展经济责任审计时,只是按照审计户数抽取部分被审计单位,或者选择部分行业对内审工作情况进行评价,没有对所有被审计单位开展评价。三是各地内审处、内审科也很少出台地方评价标准,内审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无法量化,被审计单位内审工作开展情况主要靠审计人员主观判断。
笔者建议,审计机关在经济责任审计中要推动评价工作全覆盖。审计机关开展的所有经济责任审计项目,都要把被审计单位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的建立情况和执行情况列入检查内容,并安排审计人员实施检查,审计组主审或组长复核,并作为对主要领导干部履职行为的重要评价内容,在经济责任审计报告中客观公正地评价反映。
同时,探索建立具体评价标准。围绕内审工作是否在党委主要负责人领导下开展工作、是否定期审议内审工作、内审发现问题性质、内审报告质量、内审发现问题整改情况等方面,建立具体的评价办法和评分标准,审计组在实际开展内审工作检查时有据可依,做出内审评价时有分可查,并根据评价工作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修正完善评价标准。
此外,建立内审评价整改回头看机制。对于审计检查发现的被审计单位内审工作体制机制不健全不完善的问题,要明确整改时限,督促被审计单位及时整改,规范管理,完善体制,健全机制。不定期开展被审计单位内审工作专项检查,督促被审计单位持续重视内审、加强内审。
(作者:吴修启 本文刊载于《中国审计报》2021年8月25日8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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