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城中间绿色生态屏障建设项目实施情况
专项审计调查案例报告
行政机关:天津市审计局
当事人:承担绿色生态屏障建设、管理责任的相关部门
一、案例名称
案件名称:双城中间绿色生态屏障建设项目实施情况专项审计调查
基本案由:根据年度审计计划安排,对双城中间绿色生态屏障建设情况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案件分类:行政检查
二、简要案情
2020年,天津市审计局按照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对我市双城中间绿色生态屏障建设项目(以下简称绿屏项目)实施情况进行专项审计调查。绿屏项目涉及滨海新区、东丽区、西青区、津南区和宁河区5个行政区,总面积736平方公里,涵盖拆迁与生态修复、植树造林和高标准农田建设等十大重点工程。本次专项审计调查揭示了涉及体制机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和资金运用绩效等方面问题。
三、法律适用
1.《天津市绿化条例》(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号 2018年修正)第三十六条“绿化的养护责任人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绿化养护技术规程,保持花草树木繁茂、园容整洁优美、设施完好”。
2.《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6号)第十七条“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定期或者按照工程进度分段进行工程款结算和支付”。
3.《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57号 2011年修订)第十七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四、决定结果
1.建议加强牵头部门统筹协调力度。
2.建议落实实施方案编制和监管平台建设等要求。
3.加强重点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五、说明理由
(一)对证据采信理由的说明。
本案例采用的证据,先由取证人对事实确认、问题定性、法规引用进行初步判定,经审计组长审核并与被审计单位进行充分沟通后,由被审计单位进行签字确认。本案例证据均为书面证据,并且均附有相关方盖章确认的佐证材料。
(二)对依据选择理由的说明。
审计过程中,先由负责具体事项的审计人员对于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条文进行初步判定,再由审计组长、业务部门、审理部门审核复核,并经过业务会审议确定。
(三)对决定裁量理由的说明。
本案例涉及的增收节支、归还原渠道等资金管理类问题的裁量,均按照相关财政财务法律法规政策执行,经审核复核审理,符合相关裁量要求。
六、典型意义
一是坚持为民审计,更高站位把握审计重点。本次审计以“摸清底数、规范管理、揭示问题、辅助决策”为总体审计思路,践行“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以人民群众关切的生态环境改善和资金使用效益为目标导向,围绕绿屏项目体制机制完善、资金使用效益、建设工程质量等重点内容开展专项审计调查。汇总审计成果形成综合报告,分别呈报市委审计委员会和市政府,得到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多次肯定性批示,取得良好审计效果。
二是构建长效机制,促进体制机制健全完善。根据审计提出的建议,相关市级部门制定造林绿化、环境保护和工业园区治理3项规划,进一步突出规划引领作用,为科学谋划绿色生态屏障区建设提供指引。督促相关区制定绿色生态屏障管控区内投资项目审核导则、建设项目审核管理办法等,切实加大项目审核力度。本次审计共推动市区两级制定各类规划、制度22项,覆盖绿屏项目前期规划、中期建设、后期管护全过程,有效促进体制机制健全完善。
三是坚持科技强审,提升审计质效。本次审计深入贯彻落实新时期新形势对审计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在审计新技术新方法的运用方面进行积极探索。利用数据库技术和图形影像数据比对等技术方法,在征地拆迁审计中获得了一系列质量过硬的问题线索。利用空间地理信息技术,高效完成了几万亩林地和近万亩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的核查,成功发现了连片不成活林地和高标准农田范围内违章建筑、私搭乱建等问题。在道路工程质量检测中,探索性地使用弹性波无损检测技术对路面面层厚度进行测量。大数据、空间地理信息技术和无损检测技术等新技术新方法的运用实现了审计质量和效率的融合。
天津市提高自然灾害防治能力政策落实
情况专项审计调查案例报告
行政机关:天津市审计局
当事人:承担自然灾害防治政策落实责任的相关部门
一、案例名称
案件名称:天津市提高自然灾害防治能力政策落实情况专项审计调查
基本案由:根据年度审计计划安排,对天津市提高自然灾害防治能力政策落实情况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案件分类:行政检查
二、简要案情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财经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促进我市提高自然灾害防治能力政策落实,市审计局对天津市提高自然灾害防治能力政策落实情况进行专项审计调查。本次专项审计调查反映灾害应急管理等方面问题,有关部门和单位以审计发现问题为契机,制定出台管理制度,着力解决我市地下管廊入廊收费制度缺失等堵点难题,实现了审计执法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三、法律适用
1.《市减灾委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津市提高自然灾害防治能力“九大工程”跟踪推动工作办法〉的通知》(津减灾办发〔2021〕5号)第六条“各子项目实施部门每月梳理子项目的施工进度、预算安排、预算执行进度等情况,填写《天津市提高自然灾害防治能力三年行动计划工作进度表》(见附件,以下简称《工作进度表》),于每月15日报至对应“九大工程”市级牵头部门。各“九大工程”市级牵头部门汇总所有子项目进展情况,于每月20日前将汇总后的《工作进度表》报至市减灾委办公室”。
2.《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8号 2017年修正)第四十一条“事业单位应当对固定资产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应当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
3.《天津市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津应急委发〔2022〕1号)第十一条“应急避难场所建设要按照《天津市应急避难场所建设要求》(DB12/T 1031—2021)、《天津市应急避难场所标志》(DB12/330—2007)等相关规范标准,设置相应的标志、标识,划定应急避难场所功能分区,完善各类应急设施”。
四、决定结果
1.要求相关部门进一步推动防灾减灾建设,着力构建高效科学的自然灾害防治体系。
2.要求相关部门进一步加强项目组织管理,提高防灾减灾工程建设质量。
3.要求相关部门进一步加强资金的筹措和管理,不断提升财政资金使用绩效。
五、说明理由
(一)对证据采信理由的说明。
本案例采用的证据,先由取证人对事实确认、问题定性、法规引用进行初步判定,经审计组长审核并与被审计单位进行充分沟通后,由被审计单位进行签字确认。本案例证据均为书面证据,并且均附有相关方盖章确认的佐证材料。
(二)对依据选择理由的说明。
审计过程中,先由负责具体事项的审计人员对于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条文进行初步判定,再由审计组长、业务部门、审理部门审核复核,并经过业务会审议确定。
(三)对决定裁量理由的说明。
1.关于未对救灾应急物资回收工作进行跟踪考核的问题。因疫情原因,部分区的物资回收工作暂未完成,同时该问题的引用法规中没有对跟踪考核工作的完成时间做明确规定,作为其他关注事项反映。
2.关于部分应急救灾物资未专仓存储的问题。因该问题轻微,无危害性,且相关部门已经整改,不作为问题反映。
六、典型意义
(一)坚持党对审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
审计调查及时向市领导报告发现的重大问题,促进有关问题得到及时有效解决。如审计中,将审计发现的某项目隐蔽工程质量存在严重问题及时报告市委审计委员会,得到市领导的具体批示,促进问题得到有效整改。此外,审计中将涉及的重点难点及体制机制问题向市领导报送专报多份,推动问题整改落实。
(二)构建大监督格局,形成有力震慑。
审计调查主动贯通协同,构建大监督格局。深入分析某项目隐蔽工程严重质量问题产生的原因,积极与纪检监察、公安、检察等部门协同贯通,局主要领导组织召开四方案情研判会,主动构建大监督格局,首次向检察机关移送公益诉讼处理书,相关涉案人员已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审计调查揭示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规范权力运行,促进反腐倡廉。
(三)深化以案促治,提升综合治理水平。
审计调查注重发挥审计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作用,着力提升自然灾害防治综合治理水平。通过本次审计执法,推动全市应急避难场所和北斗手持终端的彻底排查,确保在大灾大难来临时人民群众避险有场地、通信有设备、安全有保障。推动全市水务工程领域开展质量安全大检查,提高水务工程建设管理水平。加快推进水务工程建设管理体制改革,促进管办分离。推动相关部门制定地下管廊有偿使用制度,解决地下管廊入廊难问题。
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分配管理使用及相关
政策落实情况审计调查案例报告
行政机关:南开区审计局
当事人:承担救助补助资金分配管理职责的相关部门
一、案例名称
案件名称:关于南开区2020年1月至2021年9月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分配管理使用及相关政策落实情况的审计
基本案由:根据年度审计计划安排,对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分配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案件分类:行政检查
二、简要案情
按照中央审计委员会关于加大重点民生资金和项目审计力度的要求,围绕应保尽保、应助尽助、应享尽享目标,南开区审计局认真落实《审计署关于提升社会保障审计监督效能的指导意见》,于2021年11月至2022年1月派出审计组对南开区2020年1月至2021年9月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分配管理使用及相关政策落实情况进行审计,重点关注相关资金分配和拨付情况,集中供养和救助机构资金管理使用和救助职责履行情况,困难群众生活救助政策、医疗救助政策落实情况,以及社会救助政策公平性情况。
三、法律适用
1.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三、保障措施……(二)做好制度衔接……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残疾人,不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2.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二、主要内容……(四)政策衔接……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纳入特困人员供养保障的残疾人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
3.《市医保局等五部门关于做好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有关工作的通知》(津医保局发〔2020〕47号)“四、(二)……各区街道(乡镇)要加强临时救助、因病支出型医疗救助等已经救助情况核实,避免重复救助”。
四、决定结果
1.要求相关部门推动天津市医保局修改完善现行医疗救助系统,推动天津市民政系统制度建设。
2.要求相关部门制定出台《临时救助工作实施细则》,推动相关部门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街道改革后续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
五、说明理由
(一)对证据采信理由的说明。
审计组结合天津市及南开区困难群众救助政策的相关规定,聚焦重复享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和临时救助金、特困供养金与残疾人两项补贴、低保金与特困供养金、特困供养金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补贴等情况,通过多源数据相同关键字段关联比对的分析方法,锁定救助政策落实过程中不符合规定的线索疑点,进一步延伸核查取证,锁定重复享受救助待遇问题审计证据。
(二)对依据选择理由的说明。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天津市医保局等五部门关于做好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有关工作的通知》中明确提出“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残疾人,不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各区街道(乡镇)要加强临时救助、因病支出型医疗救助等已经救助情况核实,避免重复救助”等相关规定。
相关部门在资金分配和拨付、困难群众生活救助政策落实等方面存在履职不到位问题,不符合相关制度的规定。
六、典型意义
一是着眼“国之大者”,坚持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到哪里,审计监督就跟进到哪里。南开区审计局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民生保障、促进共同富裕的重大决策部署,组织开展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审计,揭示民生保障存在的问题和短板,推动被审计单位做好各项救助制度统筹衔接,强化主动发现机制,优化救助资金分配管理,促进民生资金廉洁、安全、高效使用,切实将惠民利民政策落实落地,保障困难群众合法权益。
二是全面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南开区审计局自觉履行普法社会责任,将普法工作融入日常工作全过程。审计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及其办公室对领导干部、各部门宣传培训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审计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等内容,强化自觉接受审计监督的意识,为审计工作开展创造良好环境。审计过程中,利用审计项目进点会、审计结果反馈会向被审计对象宣传审计法律法规和审计机关的职责权限,使其了解自身在审计过程中拥有的权利、应当履行的义务和违反审计法律法规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增强监督审计人员依法审计的意识;交换审计意见时,针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充分释法说理,促进被审计对象提高法治意识;在整改落实中,全程跟踪整改,对于不整改、整改不力、屡查屡犯的提出问责建议。
××新市镇未出让地块专项审计调查案例报告
行政机关:东丽区审计局
当事人:承担还迁人员资格审批职责的相关部门
一、案例名称
案件名称:××新市镇未出让地块专项审计调查
基本案由:根据年度审计计划安排,开展××新市镇未出让地块专项审计调查
案件分类:行政检查
二、简要案情
东丽区某街道于2012年11月启动新市镇还迁工作,出台《关于开展××新市镇还迁安置人员资格认定的通知》,明确以2012年12月31日24时为基准日期固化人口、认定还迁安置人员资格。文件规定:“已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等正式就业并已享有基本生活保障的人员不具备该新市镇还迁安置人员资格”。经审计调查,多人在基准日期前成为东丽区公职人员但被认定为具备还迁资格人员。
三、法律适用
1.《东丽区城市化项目征地拆迁还迁测量复核资格界定和补偿资金三级监管指导意见》(东丽政发〔2013〕30号)第三条第二款“街道负责各村测量和资格界定的审核监管工作”。
2.《关于撤村村民享有征地补偿费资格认定的指导意见》(东丽政发〔2004〕14号)第三条“资格认定的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具备享有征地补偿费的资格,并区别不同情况享有不同份额的征地补偿费:(一)具有本村常住农业户口的人口。不含以转非为目的和投靠亲属等原因迁入并不享有本村村民待遇的空挂户。(二)户口在本村,因征占地按规定农转非的人员及其子女和本区内在原籍村占地农转非后嫁入本村的外村女及其子女,且没有稳定非农职业或稳定收入来源的(指没在国有企事业、行政单位就业和未享有基本生活保障的,下同)……”。
3.《关于开展××新市镇还迁安置人员资格认定的通知》(津丽××政发〔2012〕38号)附件《××新市镇还迁安置人员资格认定实施方案》第三条“确定基准日期资格认定时点:2012年12月31日24时……”第五条第一款“下列人员不具备××新市镇还迁安置人员资格——经人员资格认定小组核实已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就业并已享有基本生活保障的人员”。
四、决定结果
1.将已经享受政策还迁面积的公职人员移送区纪委监委,并要求××街道加强对人员资格认定工作的监督管理,全面排查××新市镇还迁中认定的具备还迁资格人员身份,取消违反政策人员的还迁资格,今后严格执行资格人员认定标准,维护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合法权益不被侵犯。
2.区纪委监委对区审计局移送的公职人员进行了立案调查,目前仍然在紧张调查中。
3.××街道结合正在开展的城市化领域正纪纠偏工作对还迁档案进行核查,通过从东丽区相关部门调取社保、公积金缴存记录,向有关人员所在单位函调取得公职身份时间节点进行比对等方式,发现个别还迁人员违规享受还迁福利待遇。下一步,××街道将按照《东丽区城市化领域违法违规拆还迁及征地补偿不当获利退还指导意见》对违规认定还迁资格的公职人员启动退房(款)工作。
五、说明理由
(一)对证据采信理由的说明。
通过前期调查,相关的政策文件规定:“经人员资格认定小组核实已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就业并已享有基本生活保障的人员经人员”不具备还迁安置人员资格,不能享受相应的还迁政策。根据审计函询,各单位均已明确回复相关所属人员在2012年12月31日24时前为事业编制,此证据为外部证据,证明力较强,遂予以采信。
(二)对依据选择理由的说明。
因缺少城市化还迁方面的法律法规,因此在此案当中审计组适用了《东丽区城市化项目征地拆迁还迁测量复核资格界定和补偿资金三级监管指导意见》(东丽政发〔2013〕30号)《关于撤村村民享有征地补偿费资格认定的指导意见》(东丽政发〔2004〕14号)《关于开展××新市镇还迁安置人员资格认定的通知》(津丽××政发〔2012〕38号)等三个政策文件,这些政策文件结合东丽区实际,具有极强的针对性、实操性,可以十分准确的对违规行为进行约束、规制,让审计结论更加具有说服力。
(三)对决定裁量理由的说明。
由于本案存在公职人员违反政策、违规获利、与民争利等现象,因此审计组认为必须将违法所得全部退还,保障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维护公共政策公平正义。
六、典型意义
(一)促进深化体制改革。
坚决落实“真审、严审、全审、深审”的工作总要求,聚焦重大政策、重点人群、重要领域,揭示问题,揭露漏洞,促进城市化领域管理体制的深化改革。
(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通过对公职人员的处理处罚,促进了还迁工作公平、公正、合法、合规,切实维护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合法权益,让人民群众在城市化进程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三)形成警示震慑效果。
通过移送案件及处理处罚,树立警示反面教材,减少了审计整改的阻力,推动审计整改的立竿见影,确保达到“审计—整改—规范—提高”的效果,形成“查出一案、警示一片、治理一域”的警示震慑效果。
原农业户籍居民养老保险补贴和农民养老补贴资金专项审计调查案例报告
行政机关:××区审计局
当事人:承担养老保险补贴、养老补贴资金发放职责的相关部门
一、案例名称
案件名称:原农业户籍居民养老保险补贴和农民养老补贴资金专项审计调查
基本案由:根据年度审计计划安排,开展原农业户籍居民养老保险补贴和农民养老补贴资金专项审计调查
案件分类:行政检查
二、简要案情
2021年上半年,××区审计局在××区原农业户籍居民养老保险补贴和农民养老补贴资金专项审计调查项目中,审计人员充分运用大数据审计技术,精准锁定问题疑点,追缴补贴资金,促进完善制度,维护群众利益。
三、法律适用
1.《天津市××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区原农业户籍居民养老保险补贴办法的通知》“二、补贴标准 (一)参加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每人每年补贴335元,累计补贴不超过15年”。
2.《关于转发<关于建立农民养老补贴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二、养老补贴范围和标准 养老补贴发放对象为男60周岁、女55周岁以上的本区农业户口人员,每人每月补贴的最低标准为150元。……”和“四、具体实施办法 配比基数按2007年4月30日的核定结果确定。各村必须严格执行,确保落实。对于随意降低原有标准或擅自取消原有补贴的村,区、街镇两级不再重新核对配比基数,一切后果自行负责”。
四、决定结果
1.针对已发现的违规领取补贴问题,要求××区人社局及时分析形成原因,落实核查责任。
2.要求××区人社局加大对街镇及村相关养老保险补贴和养老补贴工作从业人员的培训、指导、监督力度,保障核查工作落实到位。
3.要求××区人社局积极协调××区和市级数据管理部门,充分利用大数据进行筛查,杜绝违规领取补贴问题的发生。
4.要求××区人社局应加大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补贴制度的宣传力度,精准落实改善民计民生政策的相关要求,避免出现居民因不了解政策而未参保的情况。
5.要求相关部门针对领取养老保险补贴后改为缴纳并领取城职养老保险的情况,明确补贴资金处理的方式和方法。
6.要求相关部门明确补贴资金申请过程中各部门的审核内容和责任,指导各部门严格落实审核要求,确保审核监督作用发挥成效。
五、说明理由
(一)对证据采信理由的说明。
××区审计局根据审计法的规定,审计人员通过审查财务、会计资料,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信息系统,向××区人社局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证明材料。审计证据及附件由××区人社局相关人员签字盖章,并由2名审计人员复核签字确认。
(二)对依据选择理由的说明。
××区政府办制定了《天津市××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区原农业户籍居民养老保险补贴办法的通知》,××区党办制定了《关于转发<关于建立农民养老补贴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区人社局作为规章执行单位负责原农业户籍居民养老保险补贴和养老补贴的申请审核发放,因此××区审计局选择使用两个规章。
(三)对决定裁量理由的说明。
××区审计局按照审计法的规定,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均已进行整改,未作出审计决定。
六、典型意义
一是促进追缴违规资金。××区人社局积极追回并上缴财政向已死亡人员发放的养老补贴和未参加城乡养老保险但领取的养老保险补贴。
二是促进完善管理制度。××区人社局积极采纳审计建议,制定了《××区关于进一步完善原农业户籍居民养老保险补贴发放工作的实施办法》,完善监管漏洞并进一步明确了发放时间、审核标准、经办流程、审核责任等事项。
三是促进加大政策监管。××区人社局针对审计发现问题,举一反三,在××区范围内开展排查。同时加大政策宣传,逐一核查应参保未参保人员原因,为适龄人员提供合适就业岗位,做到应保尽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