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天津市审计局政府信息公开
工作规定》的制定依据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政府信息公开的决策部署,全面落实新修订的《信息公开条例》各项要求,进一步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力度,规范和加强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人民群众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推进依法行政,更好建设法治政府,根据《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文件,结合天津市审计局实际情况,制定《规定》,现将制定依据说明如下:
根据《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共分为31条。
第二条,依据《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
第三条,依据《信息公开条例》第三条并结合我局实际。
第四条,依据《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
第五条,依据《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并结合我局实际。
第六条,依据《信息公开条例》第五条、第六条。
第七条,依据《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并结合我局实际。
第八条,依据《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并结合我局实际。
第九条,依据《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二条。
第十条,依据《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十四、十五、十六条并结合我局实际。
第十一条,依据《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
第十二条,依据《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并结合我局实际。
第十三条,依据《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二条并结合我局实际。
第十四条,依据《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三条并结合我局实际。
第十五条,依据《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六条。
第十六条,依据《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七条。
第十七条,依据《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九条并结合我局实际。
第十八条,依据《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条。
第十九条,依据《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一条。
第二十条,依据《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二条。
第二十一条,依据《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
第二十二条,依据《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并结合我局实际。
第二十三条,依据《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八条。
第二十四条,依据《信息公开条例》第四十条。
第二十五条,依据《信息公开条例》第四十二条。
第二十六条,依据《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四条。
第二十七条,依据《信息公开条例》第四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依据《信息公开条例》第四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依据《信息公开条例》第四十七条。
第三十条,依据《信息公开条例》第五十一条。